第一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凡来城固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法规和城镇建设规划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投入)的各类生产性项目的国有、集体单位和社会自然人。
第二条:各类生产性项目主要包括:(1)兴办矿产、水力等资源开发型企业;(2)兴办农畜产品加工型企业;(3)创办高新技术型企业;(4)文物旅游产业开发型项目;(5)兴办投资规模较大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客商在规划区内投资生产性建设项目需使用土地的,由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统征办公室依法代征、办理土地使用证和其它手续,并实行按市场现行价减半的限价政策:(1)县城规划区域内最高限价10万元;(2)城郊最高限价6万元;(3)其它区域最高限价4万元;(4)上述限价包含土地补偿安置费、青苗赔偿费及办理征用手续的各种费用。
第四条:客商投资生产性建设项目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40至70年,使用期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五条:凡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规模较大、技术含量较高、高税型和出口创汇型工业项目,按照特事特办、一企一策的原则实行特殊优惠政策。
第六条:对批准投资的各类生产性项目,一律实行“零”费制优惠政策,在办理各类证照和建设期间,免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七条:凡生产性企业从竣工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内企业所得税由财政全额返还,后三年按所得税征收额的50%由财政返还。凡符合国家有关税收减免政策的,县政府将积极协调支持,帮助做好有关申报工作。
第八条:外来投资者兴办各类生产性企业的一切手续,统一由县开放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实行“ 一站式”服务,凡属县级权限内的审批手续,在收到全部有效证件之日起十日内办结,需报上级机关审批的,允许先行筹建,随后由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报批手续。
第九条:项目的审查、论证、立项审批由计划局负责。
第十条:对批准兴办的企业,县人民政府实行挂牌保护,严禁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和一切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严格保护投资者人身安全和财产不受侵害;凡涉及企业合法权益的一切投诉均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并牵头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从速处理,十日内予以明确答复。
第十一条:对外来投资者及直系亲属可免收一切费用解决城镇户口,其子女入学、参军、就业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到客商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工作的外地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由县人事部门实行人事代理,其职级评聘、职称晋升由人事部门优先办理;中高级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子女可免费落城镇户口,其子女入学、参军、就业享有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对生产规模大、经营好、贡献大的外来投资者及其技术人员,县委、县政府将给一定的政治优待和特殊奖励。
第十四条:外来投资者在当地银行贷款和办理有关争取投资事宜时,县人民政府积极做好协调工作,予以大力支持和帮助。
第十五条: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县人民政府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未涉及的继续执行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本优惠政策由县对外开放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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