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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鼓励

国内外客商投资合人的优惠政策

第一条 欢迎国内外客商以各种方式来延投资合作。鼓励对农林牧渔业、矿产资源开发等基础产业和水、电、路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进行投资;对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改造;购买已建或在建的交通、能源设施以及其它建项目、公用设施的控股权和一定时期的经营权;兴办出口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从事旅游资源和房地产开发以及其它方面的合作开发。
第二条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三年内,凡属国家鼓励为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此期间,企业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可以减半征收所得税,但减半后税率不得低于10%;投资者用企业所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产投资企业,经营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税40%的税款。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建成后,允许有一年的试产期。试产期视为建设期。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款规定享受免征、减征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利用荒山、荒坡、荒沟、荒滩投资开发农业科技项目,从获利当年起,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第四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或者投资规模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五条 对投资于农业综合开发、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社会公益事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其它新兴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给予中方合营者优先安排扶持外商投资专项贷款。其中外商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纳入地方重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并优先安排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贷款。
第六条 外商兴办一般性生产企业,三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四船使用牌照税。其固定资产需加速折旧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允许加速折旧。
第七条 外商在我市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其利润所得在按投资比例分配的基础上,再加10%;为生产出口产品所进口的料件有其出口产品,国内运输高于沿海地区的部分,由延安合资方在其分配的利润中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数额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允许、鼓励国营企业、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投资与外商联办企业。除经营房地产外,允许外商依法以租赁、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协议、招标、拍卖三种形式进行。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受让方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60天内便可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受让方暂无力支付全部出让金的,经出让方同意后,可以延期或分期支付。延期支付期限不超过6个月,分期支付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受让土地按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完成总投资的25%
以上,即可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在期满一年内申请续期,重新签订圭使用权出让合同,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二条 经批准,开发荒山、荒坡、荒沟、荒滩,用于发展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市国有小企业改制,可享受国内企业同等优惠政策,原国有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处置。
第十四条 获得优惠地价的外商项目用地,经批准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十五条 外商在我市购买已建的交通、能源设施的控股权和一定时期的经营权,项目用地属于通过转让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要补办出让手续的,经批准,土地出让金优惠收取。
第十六条 凡属农业综合开发,兴办农林牧渔业、能源、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免征土地使用税;兴办教育、科研、卫生、体育事业的,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兴办农副产品加工和产品出口创汇企业的,经批准10年内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
第十七条 凡属本市确定的鼓励项目,注册资金在500万美元以上科技含量高的项目用地由市政府统征后优惠出让,并给予以项目带政策的特殊待遇。
第十八条 外商在延投资兴办的企业,免收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商业网点、消防、邮电通信、人防“结建”等)、取水《许可证》费、用水用电开口费、增容费等。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其参股比例达到20%以上且经省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后,按应纳税所得额15%,计缴所得税。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受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免办生产、生活用品控购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为充分保障外商合法经营自主权和投资者人身财产不受侵犯,外商投资企业除按法律、法规应缴纳的税、费外,实行重点挂牌保护,没有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市对外开放办公室)的证明,任何组织和单位及个人不得对其进行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各级城建、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到处商企业收取费用,必须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登记证,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外商投资企业开具“收费通知书”,被收费人凭收费通知书交费。否则,一律视为非法收费,企业有权拒付。
第二十二条 为了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市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承办外商的投诉,协调和解决经营期间所遇到的困难及其它有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凡来我市投资合作的外商,立项审批、企业登记发证、纳税登记、市政配套,实行“一厅式服务”。办公地点设在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市对外开放办公室),由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市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牵头,集中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免收所有证照工本费。
第二十四条 鼓励国内其它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外商投资比例超过25%的项目,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本政策。
第二十五条 外商及境外工作人员在延工作期间享受国待遇。港澳台同胞在延安市内投资兴办的企业比照上述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鼓励国内客商来我市投资兴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客商投资比例超过40%的项目,参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政策。
第二十七条 凡在我市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内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抵免。
第二十八条 凡来我市独资或控股联办非公有制企业的内资企业,从经营年度起,企业上缴的所得税,计入补贴收入,进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九条 对引荐外商和国内客商来我市投资并取得成功的引荐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金按照客商实际投资数额的3%由使用资金单位在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其它投资项目比照上述奖励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本政策处颁布之日起施行。凡我市此前有关涉及国内外客商来延投资合作的优惠政策、办法、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政策由市经济技协作办公室(市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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